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修订相关股票上市规则,并对外发布。
上交所表示,修订发布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配套规则,进一步提升董秘履职能力和水平,强化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责任。
本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衔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进一步厘清董秘职责范围,提高董秘任职要求,强化董秘履职约束,健全董秘履职保障,规范董秘履职行为,推动董秘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完善董事、高管履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董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细化董事参与决策的履职要求等。
三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进一步规范同业竞争等事项,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公司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职权并做好信息披露。
本次修订还优化了上市公司合并机制,规范上市公司预重整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此外,根据上位规则,在发布通知中明确董秘任职、兼任调整的过渡期等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
深交所表示,修订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于4月24日正式对外发布。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董秘职责定位。进一步细化董秘在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合规和推动内外部有效沟通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健全董秘履职保障。要求将董秘履职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明确董事、高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秘履职,完善履职不畅的报告机制。
三是完善董事、高管任职管理。严格董秘任职资格,要求董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规范董事、高管选聘及解聘程序,防范不适格主体任职。
四是加强董事、高管履职监管。细化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强化董秘兼任管理,加强董秘履职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强化对从事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披露要求。
此外,根据上位规定,在发布通知中明确董秘任职、兼任事项的过渡期等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
北交所宣布,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并对规则衔接安排作出规定。
本次《上市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落实《董秘规则》要求、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增加严重异常波动相关监管安排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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