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因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正规股票配资,男方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归女方直接抚养,由男方每月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该案表明,夫妻一方实施家暴,即便暴力未直接针对孩子,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法院优先将未成年子女交由无过错一方抚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纪某与苏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苏某于同年12月生下女儿小纪。孕期及产后,苏某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及妇联求助,反映丈夫纪某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及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向纪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纪某自行抚养至4周岁,此后再行协商抚养事宜。后来苏某探望时发现,纪某因工作无法居家照顾,而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不足,2023年10月苏某将女儿带走抚养。
因抚养权问题,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女儿归他抚养、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苏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女儿归她直接抚养、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法院查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纪某多次使用语言威胁苏某,还曾持刀威胁、实施击打苏某头部等暴力行为,致苏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纪是否应变更为由母亲直接抚养。法院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具体而言,直接抚养方应具备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基本条件,除生活、教育、居住等考量因素外,一般还不应存在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恶习。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不论是否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女,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本案中,纪某在妻子怀孕、哺乳期间多次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并持刀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这些行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小纪的年龄、性别及与其母苏某共同生活等情况进行判决。
2025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纪变更为由苏某直接抚养;纪某每月支付当月抚养费26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纪某、苏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纪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正规股票配资,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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